2014年10月2日 星期四

新北市推動社區發展工作補助作業計畫

新北市政府一百零二年度推動社區發展工作補助作業計畫

壹、目的:新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協助本市立案社區發展協會推動社區發展工作,增進居民福利,以達成福利社區化之目標,特訂定本計畫。



貳、主辦單位:本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



參、補助對象:依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規定各該補助項目之補助對象及項目為限。



肆、補助項目及標準:
一、補助社區設置社區發展基金
(一)補助對象:本市立案且正常運作之社區發展協會
(二)補助原則:
以補助尚未設置社區發展基金之社區,並以一次為限,已設置者不得再提申請。
(三)補助項目及標準:
社區捐款規模達新臺幣十萬元後,得申請本府補助新臺幣四十萬元。
二、社區設施設備購置
(一)補助對象:本市立案且正常運作之社區發展協會
(二)補助原則:
購置行政設備及長壽俱樂部設備,以合法建築物之社區活動場所或辦公處所(須附使用同意書或租賃契約)為放置地點。
(三)補助項目:
1.
行政設備:電腦(含周邊設備)、筆記型電腦、投影機、投影布幕、多
功能事務機、數位相機、印表機、檔案櫃、會議桌、椅、
辦公桌、椅、飲水機等。
2.
長壽俱樂部設備:伴唱音響設備(電視機、錄放影機、麥克風、擴音器、喇叭、伴唱歌曲版權費等)。
(四)補助標準:
行政設備及長壽俱樂部設備購置每社區每年最高合計補助新臺幣十萬元。
三、社區福利服務方案及宣導
(一)補助對象:本市立案且正常運作之社區發展協會
(二)補助原則:
1.
辦理推動社區老人、兒童少年、婦女、身心障礙者等福利服務方案。
2.
辦理具有福利社區概念之社區刊物、單張及摺頁發行及印製。
3.
辦理社區老人、兒童少年、婦女、身心障礙者等成長學習活動。
(三)補助項目:
包括講師鐘點費、專家學者出席費、場地費、場佈費、材料費、器材租借費、文具費、印刷費、撰稿費、交通費、誤餐費及雜支。
(四)補助標準:
1.
辦理福利服務方案及刊物等,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
2.
辦理成長學習活動,每案最高補助三萬元,全年最高合計補助新臺幣十萬元。

四、社區人力資源開發培力及表揚
(一)補助對象:本市立案且正常運作之社區發展協會、立案團體、學校、學術
研究機關(構)等(立案團體、學校、學術研究機關(構)以配合本局辦理全市性社區研討會、表揚及觀摩活動為限)。
(二)補助原則:
1.
為推動社區人力資源網絡所辦理之各項議題訓練、會報、研討會、表揚及觀摩(限辦理全區或全市性)活動等方案。
2.
辦理全市性社區研討會、表揚及觀摩活動須配合本局規劃。
(三)補助項目:
包括主持費、表演費(前二項限表揚)、講師鐘點費、專家學者出席費、場地費、場佈費、器材租借費、文具費、印刷費、交通費、保險費、誤餐費、撰稿費、宣導品(撰稿費及宣導品,限辦理研討會及表揚)及雜支。
(四)補助標準:
單一社區研習,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全區性研習,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配合本局規劃辦理之全市性方案,可補助住宿費,每案最高新臺幣五十萬元。
五、聯合社區旗艦型計畫
(一)補助對象:
本市立案且正常運作之社區發展協會。
(二)補助原則:
1.
由曾獲本府評鑑績優社區提案並經區公所整合社區發展協會推動,研提具有創新、社區特色、跨社區、跨局處及持續性之計畫。
2.
計畫書除辦理會議、培力、觀摩等項,後期應有具體服務方案。
3.
本案前項服務方案項目至少須有一項為社區福利服務方案。(如高風險家庭關懷服務、社區照顧關懷據點、新住民服務等)
(三)補助項目:
包括講師鐘點費、專家學者出席費、場地費、場佈費、材料費、器材租借費、文具費、印刷費、交通費、誤餐費、住宿費、導覽費、按日按件計資酬金、專案服務費及雜支。
(四)補助標準:
1.
跨社區(至少五個社區)及跨局處(至少二個單位),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萬元。
2.
跨社區(至少三個社區)及跨局處(至少二個單位),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六十萬元。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