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里)為中華民國之第四級行政區劃名稱;亦是最基層之地方自治單位。隸屬於區、縣轄市、鎮者稱為里;隸屬於鄉者稱為村。村和里下還有「鄰」之編組。
臺灣的各之村(里)之來源,主要由日治時期之大字、小字以及町改制或合併而來,這可比照日治時期和光復初期的臺灣各鄉鎮古地圖即可知[來源請求],日後因發展需要而更動十分頻繁。目前村(里)的劃分主要依照地理環境、交通運輸、都市計畫及行政區域範圍,而村(里)的規模則由各縣市的自治條例規範,偏遠地區只要一百戶即能設村(里),但臺北市人口密集區域則最少為1千戶、最多為4千戶,彼此規模差異極大。
村(里)隸屬於鄉鎮市區公所,設有村(里)辦公處,除了村(里)長一人外,還有村(里)幹事一名。
村長或里長任期4年,由村(里)民選舉產生,依法為義務無給職,但依照規定,村(里)長每個月可由鄉鎮市區公所獲得上限為台幣4萬5千元的「事務補助費」,彌補村(里)長在交通、文具、郵電及水電上的支出。
權責
- 隨時督導村(里)幹事服勤情形及獎懲意見,得隨時向公所提出
- 召開村(里)工作會報(每年召開2次)及鄰長會議(每年至少2次)研討應興應革事項
村(里)工作會報由村(里)長、村(里)幹事、警勤區警員、學區內國民小學代表、衛生所代表、後備軍人輔導組長、婦女代表、農事小組長、水利小組長、漁民小組長、宗教團體代表、原住民生活改進協會代表、鄰長及地方熱心人士共同組成,由村(里)長主持
- 參加鄉鎮市區公所每二至四個月舉行之村(里)業務連繫會報,提供策進村(里)業務意見
- 召開村(里)民大會(每2年召開乙次)
- 核發證書
服務事項
- 推行政令,反映民意
- 推行村里育樂活動
- 辦理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及其他建設事項
- 代繕各種申請書表及辦理村里辦公處證明書事項
- 分送有關役政通知單、徵集令及辦理役男身家調查及兵役資料之查報
- 辦理村里例行會議,並加強鄰長會議,應按規定召開,並作成詳細記錄,以便查考
- 辦理各種公職人員選舉,選務工作
- 辦理房屋稅、地價稅發單催徵、綜合所得稅輔導申報、發單、催繳暨退稅及農業災害現金救助案件之受理與勘察工作
- 填寫戶長資料卡
- 辦理村里工作會報之各項行政庶務
- 村里長交辦事項
- 鄉鎮縣轄市區公所交辦事項
『鄰』為村里之下的行政編組,鄰不特別命名,以數字編號。鄰長通常不需要經過選舉,而是由村(里)長指派後,由鄉鎮市區公所聘任之義務職,也沒有辦公室、行政人員及經費補助,主要工作內容為協助村(里)長,常變相為村里長選舉時的酬庸職務,每個鄰的規模從10戶至2百戶都有。
以下資料參考 南投縣政府,高雄市政府民政局
Q:問里長要負責什麼工作?
A:
(一)推行政令,反映民意。
(二)推行村(里)文康活動。
(三)協辦社會救助、兒童、少年、婦女、身心障礙者、老人保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高風險家庭、弱勢家庭等查察通報事項、福利服務事項及其他改善生活環境與增進民眾福址有關事項。
(四)代繕各種申請書表及辦理村(里)辦公處證明事項。
(五)分送有關役政通知單、徵集令及辦理役男兵籍調查及兵役資料之查報。
(六)辦理村(里)例行會議及加強鄰長會議之召開,並作成詳細紀錄,以備查考。
(七)協辦各種公職人員選舉選務工作。
(八)協辦房屋稅、地價稅發單催繳、綜合所得稅輔導申報等工作。
(九)辦理村(里)工作會報之各項行政庶務。
(十)其他交辦事項:係指臨時性統籌支援工作而言,公所各單位職掌範圍內工作,因重大或緊急或臨時亟需村(里)幹事協辦事項,應簽陳鄉(鎮、市)長核准後,再列入交辦事項。
A:
(一)推行政令,反映民意。
(二)推行村(里)文康活動。
(三)協辦社會救助、兒童、少年、婦女、身心障礙者、老人保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高風險家庭、弱勢家庭等查察通報事項、福利服務事項及其他改善生活環境與增進民眾福址有關事項。
(四)代繕各種申請書表及辦理村(里)辦公處證明事項。
(五)分送有關役政通知單、徵集令及辦理役男兵籍調查及兵役資料之查報。
(六)辦理村(里)例行會議及加強鄰長會議之召開,並作成詳細紀錄,以備查考。
(七)協辦各種公職人員選舉選務工作。
(八)協辦房屋稅、地價稅發單催繳、綜合所得稅輔導申報等工作。
(九)辦理村(里)工作會報之各項行政庶務。
(十)其他交辦事項:係指臨時性統籌支援工作而言,公所各單位職掌範圍內工作,因重大或緊急或臨時亟需村(里)幹事協辦事項,應簽陳鄉(鎮、市)長核准後,再列入交辦事項。
村(里)幹事對政府列冊有案之中低收入者、低收入戶、獨居老人每半年至少應分別訪問一次,如有特殊事蹟或遭遇重大災害者,應作成訪問紀錄,並登載於工作綜合紀錄簿列管追蹤。
公所應至少每三個月舉行村(里)幹事工作會報一次,由鄉(鎮、市)長主持,鄉(鎮、市)長因故不能主持時,由主任秘書(秘書)或民政課長代理主持,得邀請公所各單位主管列席。
Q:里長的薪水還有其他補助待遇為何?
A:
1依地方制度法第61條第項「村(里)長為無給職」之規定,里長並無薪津。復依「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7條規定「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事務補助費,其補助標準,每村(里)不得超過4萬5千元。前項事務補助費,係指文具費、郵電費、水電費及其他因公支出之費用。」村(里)事務補助費其性質為村(里)長處理村(里)事務之公款,而非村(里)長之薪津,應不屬法院強制執行之標的
2 (一)里長事務補助費每月4萬5千元。(二)里辦公處購置傳真機及電話機。 (三)因公執行職務發生傷亡時,可比照公務人員發放慰問金,受傷住院最高可領10萬元,殘廢120 至300萬元,死亡120至300萬元。(四)里長全民健康保險每月每人健保費為1,497元。(五)里長傷病、殘廢、死亡等福利互助,殘廢、死亡者最高30萬元;互助費,由本府每人每月補 助500元,互助人每月自行負擔150元。(六)發給喪葬補助及遺族慰問金每人金額為2萬元。(七)每年辦理資深、特優里長表揚大會及參觀國家經濟建設成果活動。(八)里長提供私宅作為里辦公處使用者可減免房屋稅、免費搭乘公車、渡輪。(九)每月每人報紙補助費240元。(十)發給公務停車證。
Q:里長的薪水還有其他補助待遇為何?
A:
1依地方制度法第61條第項「村(里)長為無給職」之規定,里長並無薪津。復依「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7條規定「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事務補助費,其補助標準,每村(里)不得超過4萬5千元。前項事務補助費,係指文具費、郵電費、水電費及其他因公支出之費用。」村(里)事務補助費其性質為村(里)長處理村(里)事務之公款,而非村(里)長之薪津,應不屬法院強制執行之標的
2 (一)里長事務補助費每月4萬5千元。(二)里辦公處購置傳真機及電話機。 (三)因公執行職務發生傷亡時,可比照公務人員發放慰問金,受傷住院最高可領10萬元,殘廢120 至300萬元,死亡120至300萬元。(四)里長全民健康保險每月每人健保費為1,497元。(五)里長傷病、殘廢、死亡等福利互助,殘廢、死亡者最高30萬元;互助費,由本府每人每月補 助500元,互助人每月自行負擔150元。(六)發給喪葬補助及遺族慰問金每人金額為2萬元。(七)每年辦理資深、特優里長表揚大會及參觀國家經濟建設成果活動。(八)里長提供私宅作為里辦公處使用者可減免房屋稅、免費搭乘公車、渡輪。(九)每月每人報紙補助費240元。(十)發給公務停車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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