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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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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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0年0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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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健全里鄰組織,落實基層為民服務工
作,提升里長鄰長服務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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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里辦公處之設置規定如下:
(一)里辦公處以設置於里長提供之場所為原則。
(二)里辦公處地點及面積大小應以便利民眾洽公為原則,並配置為民
服務設備。里辦公處門口外應選擇適當地點附掛銜牌,銜牌規格
由本府民政局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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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鄰長之聘任規定如下:
(一)里以內之編組為鄰,置鄰長,無給職,由里長就該鄰內成年居民
遴報區長聘任。
(二)新任里長選舉完成就任後,鄰長應全面重新聘任,鄰長任期至當
屆里長任滿之日止。
(三)鄰長應在各該鄰內設有戶籍並經常居住。
(四)鄰長遴聘後,除有受刑事處分、戶籍遷出或無法配合執行區公所
及里辦公處交付之為民服務工作等具體事實外,任期未屆滿前不
得任意改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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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里長及鄰長之工作事項如下:
(一)里長受區長之指揮監督,辦理下列里公務及交辦事項:
1.里公務事項:
(1)市政宣導及民情反映。
(2)里年度工作之策定及執行。
(3)里民大會、基層建設座談會及里鄰工作會報之召開。
(4)里公文之批閱及處理。
(5)里長證明事項之開立。
(6)里內公共建設之推動。
(7)里內緊急事件之反映及應變。
(8)里幹事下里服勤之督導。
(9)鄰長工作之指揮監督。
2.交辦事項:
(1)里辦公處公告欄之維護。
(2)區政、戶政工作推動之協助。
(3)區(里)民活動中心維護之協助。
(4)區(里)環境維護之協助。
(5)垃圾分類及資源回收推動之協助。
(6)滅鼠、滅蟑及防治病媒蚊、登革熱推動之協助。
(7)敦親睦鄰及守望相助工作之推動。
(8)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及傳染病防治通報之協助。
(9)受虐兒童、婦女及里內獨居老人通報、訪視及救助之協助。
(10)社會福利及急難救助之協助。
(11)高風險家庭通報之協助。
(12)各類災害調查通報及疏散撤離、宣導之協助。
(13)其他區公所交辦事項。
(二)鄰長受里長之指揮監督,辦理下列事項:
1.市政宣導及民情之反映。
2.市(區)政宣導資料之分送。
3.區政、戶政工作推動之協助。
4.里鄰工作會報之出席。
5.里民參加里民大會或基層建設座談會之通知及督促。
6.里內環境清潔維護之協助。
7.里內緊急事件之反映及救助協助。
8.敦親睦鄰及守望相助工作推動之協助。
9.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及傳染病防治通報之協助。
10.社會福利及急難救助之協助。
11.高風險家庭通報之協助。
12.各類災害調查通報及疏散撤離、宣導之協助。
13.區公所及里辦公處交付之其他為民服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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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里長及鄰長之教育訓練方式如下:
(一)里長:本府民政局應於每屆里長就職後舉辦里長工作講習,其後
每年度由各區公所舉辦里長講習一次,以增進里長之工作知能,
提高為民服務效率。
(二)鄰長:區公所舉辦鄰長講習,應事先訂定實施計畫,並可併里鄰
工作會報辦理,於講習十五天前將計畫函送本府民政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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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里鄰工作會報辦理方式如下:
(一)里長得召集里幹事、鄰長召開里鄰工作會報,共同研議下列事項
:
1.里工作計畫之訂定。
2.里民大會、基層建設座談會及各項建議案件之列管及執行。
3.區公所交辦事項之執行。
4.其他有關里鄰活動及建設事項。
(二)里鄰工作會報建議案,除已列入紀錄可立即解決者外,里辦公處
應將建議案轉請區公所函請相關機關辦理。如屬重大提案應提區
務會議或里長里幹事聯繫會報處理列管。
(三)里鄰工作會報以里長為主席,並得依里長之請求,邀集區公所相
關業務課室依職權列席會報提出工作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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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府各機關就其主管權責範圍內,對協助市政建設推動及為民服務工
作有優異表現之里鄰長,得簽報市長核定後予以專案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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