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4日 星期六

內政部社區發展工作評鑑


法規名稱:
內政部社區發展工作評鑑實施要點 ( 民國 101 06 28 日 修正 )

 

一、為輔導社區發展協會健全組織,強化社區福利服務功能,積極建設社區,以增進居民福祉,期透過評鑑,以瞭解遭遇困難、執行缺失,俾據以檢討改進,特訂定本要點。

二、評鑑機關: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

三、評鑑對象及評鑑社區發展協會名額:
(
)評鑑對象:
1.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2.
曾獲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評選為優等或甲等,且自願參與本部評鑑之社區發展協會,依下列組別參加評選:
(1)
績效組:未曾獲本部評選為優等或甲等之社區發展協會。
(2)
卓越組:不含評鑑當年度之最近三年度以前曾獲本部評選為優等或甲等,再次參加評選之社區發展協會。
(
)評鑑社區發展協會名額:
1.
績效組:以直轄市、縣(市)轄內立案社區發展協會計算,其遴報名額以下列基準為限:
(1)
五十個社區以下者遴報一個社區。
(2)
五十一個以上至二百個社區者最多遴報二個社區。
(3)
二百零一個以上至三百五十個社區者遴報三個社區。
(4)
三百五十一個以上社區者遴報四個社區。
2.
卓越組:自由參加。但每直轄市、縣(市)最多遴報二個社區。

四、評鑑組織:評鑑小組分二組,每組邀請專家學者四名、社區實務工作者一名擔任評鑑委員,並置領隊一人,由本部指派人員擔任,工作人員由相關業務人員擔任。

五、評鑑內容:
(
)直轄市、縣(市)政府評鑑項目:(詳如附表一)
1.
社區發展年度工作計畫與經費之編列及執行。
2.
社區發展協會輔導之執行及績效。
3.
辦理福利社區化業務經費及執行成果。
4.
辦理社區人才培育與有關方案之推動及績效。
5.
社區發展資源運用及業務整合績效。
(
)社區發展協會評鑑項目:
1.
會務、財務評鑑項目,詳如附表二。
2.
業務評鑑,以社區發展工作綱要規定工作項目、政策(或方案)配合項目、社區自創工作項目或附件所列評鑑主題自選三項,其中至少須有一福利社區化工作項目(應詳列推動之過程及方法)參加評比。績效組之業務評鑑項目詳如附表三;卓越組並應就其近三年來業務永續推動之成長績效、陪伴其他社區成長、社區居民參與及社區資源開發之具體成果等項目參加評比,其業務評鑑項目詳如附表四。

六、評鑑方式及時間:
(
)評鑑方式:分北部地區組及南部地區組,分年分區辦理評鑑。評鑑實施期程及實地查證程序由本部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函知各受評直轄市、縣市政府。
(
)直轄市、縣(市)政府:參加評鑑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辦理社區發展工作績效評鑑表先作自評,並於每年六月二十日前連同社區發展協會評鑑提報數額函送本部參加評鑑。
(
)社區發展協會:
1.
第一階段(自評及初評):
(1)
參加評鑑之社區發展協會應依會務、財務推動績效評鑑表及社區發展業務推動績效評鑑表考評項目先作自評,並應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送鄉(鎮、市、區)公所。
(2)
鄉(鎮、市、區)公所依實際輔導情形及社區發展協會所填報之自評表辦理初評,成績優良者(八十分以上),並應於每年六月十日前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參加複評。
2.
第二階段(複評):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複評後,應於每年六月二十日前依第三點第二款所定評鑑社區發展協會名額函送本部評鑑。
3.
第三階段(本部評鑑):由本部邀請專家學者組成評鑑小組就書面資料審查外,並實地查證接受評鑑之社區。

七、獎勵:
(
)直轄市、縣(市)政府:參加評鑑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評鑑成績九十分以上者為優等,評鑑成績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為甲等,均發給獎牌。
(
)社區發展協會:
1.
卓越獎:卓越組受評社區發展協會成績達九十分以上者,發給獎牌。其自獎勵年度起,三年內得優先申請本部推展社會福利補助,其補助總額度最高三十萬元,並免自籌款。
2.
優等獎:績效組受評社區發展協會成績九十分以上者為優等,發給獎牌及獎勵金新臺幣二十萬元,名額以十名為限。
3.
甲等獎:績效組受評社區發展協會評鑑成績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為甲等,發給獎牌及獎勵金新臺幣十五萬元,名額以二十名為限。
4.
單項特色獎:推動具特色單項工作成績優良之社區發展協會(每協會以一項為限),發給獎牌及獎勵金新臺幣五萬元。
5.
創新獎:當年度受評社區發展協會,經評審小組評定推動社區發展工作,具創新精神,並有具體成效者,發給獎牌及獎勵金新臺幣十萬元,並以五名為限。
6.
前五目所發給獎勵金除作為推動社區發展相關業務外,並得提撥百分之二十充為社區工作幹部之聯誼文康活動費用。
(
)直轄市、縣(市)政府相關人員之獎勵,得參照下列原則辦理:
1.
成績評列優等者,記功二次者二名、記功一次者三名、嘉獎二次者二名、嘉獎一次者三名。
2.
成績評列甲等,分數八十五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記功一次者二名、嘉獎二次者二名、嘉獎一次者三名。
3.
成績評列甲等,分數八十分以上未滿八十五分者,記功一次者一名、嘉獎二次者一名、嘉獎一次者四名。
(
)鄉(鎮、市、區)公所所轄受評鑑社區發展協會成績(或平均成績)優良,相關人員之獎勵,得參照下列原則辦理:
1.
成績評列優等獎或卓越獎者,記功一次者一名、嘉獎二次者一名、嘉獎一次者一名。
2.
成績評列甲等,分數八十五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嘉獎二次者一名、嘉獎一次者二名。
3.
成績評列甲等,分數八十分以上未滿八十五分者,嘉獎二次者一名、嘉獎一次者一名。
(
)榮獲卓越獎之社區發展協會其理事長及總幹事,得頒給獎牌或獎狀,以肯定其服務貢獻。

八、評鑑獲卓越獎或優等獎之社區,各級主管機關得指定辦理示範觀摩,以供學習。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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