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推動社區植樹綠美化補助規範標準作業程序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 編印
101年4月
林務局推動社區植樹綠美化-補助規範標準作業程序
一、 目的:
(一)結合社區民眾力量,全面辦理多樣化植樹活動,使全國民眾一起投入植樹綠美化行列。
(二)藉由社區之「點」擴展至全國,建構自然美麗的綠色生活環境,提昇居住品質。
二、 活動期間:
自2月4日立春開始,並配合各地栽植適期辦理。
三、 補助對象:
(一)
全國經立案之社區發展協會優先受理申請。
(二)
村(里)尚未設立社區發展協會或村(里)已立案之社區發展協會無意願參與,則設籍於村(里)已立案之非營利性質團體可申請參加。
(三)
每年每1個村(里)內之社區發展協會或非營利性質團體限申請1次。
四、 補助金額:
(一)
一般社區:上限為8萬元。
(二)
前一年度林管處模範社區:上限為16萬元。
(三)
前一年度全國模範社區:上限為24萬元。
五、 規劃原則:
(一)
提供土地以公有及私有為原則,惟國公、私有租地不予列入,並具公共使用之開放空間,以期綠美化成果造福更多人。
(二)
以栽植於大地為原則,儘量不使用容器。
(三)
選擇能塑造區域本土文化特色與風格之原生樹種為主,並以喬木為主,酌以灌木、草花為原則。
(四)
優先採用本局各林管處所培育之現有苗木,如無適用,再行編列採購經費。
(五)
不得編列硬體設施,以回歸自然。
(六)
面積適當,不宜太大或過於分散,以避免後續難以維護。
六、 經費編定原則:
(一)須詳列工作項目、單價、數量及總數,並經實地訪價後據以核實編列。
(二)各項物品採購得接受各林管處派員抽查及清點,並由社區指派專人負責管理。
(三)規劃設計及硬體設施(指具基礎且固著土地之構造物,如涼亭、花台等)費用不予補助,請申請補助單位自行籌措配合款辦理。
(四)誤餐費及雜支合計不超過補助總額1/10為原則。
(五)常態性維護工作不得編列工資;特殊技術工作如須編列工資,請依據會計相關規定辦理,工資以不超過補助總額1/10為原則。
七、 申請窗口:
各林管處轄屬工作站。
八、 申請時間:
以3個月為1階段(前2個月為受理期間)。
(一)第1階段:前1年10月1日至11月底止(對象為全國立案之社區發展協會),尚未達年度目標之林管處則繼續受理第2階段。
(二)第2階段:1月1日至2月底止(對象為全國立案之社區發展協會或該村里已立案之非營利性質團體),仍未達年度目標之林管處則繼續受理第3階段。
(三)第3階段:4月1日至5月底止(對象為全國立案之社區發展協會或該村里已立案之非營利性質團體)。
九、 申請文件(附件1):
(一)申請公文(含發文日期)。
(二)基本資料表(含植栽明細表)。
(三)綠美化計畫書。
(四)立案證明影本、現任負責人證明文件影本。
(五)該村(里)已立案之非營利性質團體,申請時需檢附非營利性質之切結書且林管處應先徵詢該村(里)之社區發展協會本年度有無申請之意願。
(六)土地證明文件(以下兩者均須附地籍圖謄本及土地登記簿謄本):
1.公有土地:土地所有或管理機關同意公文(內容須含同意之地點、期間、單位及事項等)。
2.私有土地: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提供至少5年之土地使用同意書。
(七)實施地點位置圖(描繪基地範圍並標明四周道路名稱、公路里程數或門牌號碼、明顯地標)。
(八)實施地點現場照片至少4張。
(九)規劃設計圖。
以上文件1式2份,一律以「A4直式橫書」製作,應依序排放,統一裝訂於左側。
十、 審查方式:
(一)審查組織:由各林管處設置「社區評選小組」,置委員7人以上,其中地方政府之人員、專家及學者不得少於1/4;召集人由各林管處處長指定1委員擔任。
(二)審查程序:
1.初審:由工作站派員進行現場實勘及辦理初審,依初審結果分別排列優先順序。
2.複審:由各林管處「社區評選小組」進行審查,依以下評選標準進行審查,再依審查結果分別核定。
(三)
審查評選標準:
1.整體規劃設計:40分。
2.居民參與人數(動員):10分。
3.植栽數量及面積:25分。
4.過去執行情形:含過去社區辦理其他計畫之執行成果(如社區林業或社區整體規劃等):10分。
5.後續認養維護(預期效益):15分。
(評選合格標準總分達70分以上)
十一、 撥款方式:
(一)分2期款撥付,第1期款為總金額之50%,於林管處核定後,行文通知社區單位於2週內檢送第一期款領據(附件2,並附存摺封面影本)。第2期於成果報告通過審核後,行文通知社區單位於2週內辦理第二期補助款(總金額之50%)撥款相關事宜。
(二)帳戶名稱應與立案證明相同,若銀行有開戶其他規定,須提出佐證資料。
(三)林管處接獲社區之領據後逕行撥款予各社區單位,並製作總表(附件3)報局備查。
(四)經林管處核定補助後,為因應全國各地之栽植適期不同,部分區域即可執行,其他區域則配合植樹月執行。
十二、 其他執行注意事項:
(一)
經核定之補助案,計畫若有變更,應事先與工作站協商或由工作站派員勘查確有必要變更者,方由社區擬具變更計畫並備文送工作站彙整報請林區管理處同意;如因故無法舉辦執行時,應將所補助之經費全數繳回林管處。
(二)
申請補助單位不得對同一地點重複申請(或重複受其他政府機關)相同項目之經費補助,一旦發現有重複申請,或發現受補助經費有違背法令、與指定用途不符、未依計畫有效運用等情事,本局及所屬之林管處將要求改正、追繳該補助款項,申請補助單位不得異議,並於1年內停止受理該社區單位申請本計畫。
(三)
植樹活動之安全:當各單位在規劃執行時,須特別注意公共安全(如不得影響交通安全及破壞原始路面)、參與民眾之安全(必要時加保意外險)及執行人員之安全等。
(四)
不得砍伐或遷移原生樹林或重要生態保育植物。
(五)
為維護植樹綠美化成果,苗木栽植後由各社區單位組織義工負責維護管理及協調居民認養,不得任其荒廢。本局各林管處及所屬工作站將定期或不定期派員至社區考核,如有發現情形嚴重並不予改善者,嗣後本局將不再予以補助該社區辦理本計畫。
(六)
社區應號召居民一同參與植樹,並由本局各處轄管之工作站人員提供技術指導及協助辦理。
十三、 考核評比:
(一)
植樹活動前後之景緻變化應建檔以利追蹤考核,其作法如下:
1.本局各林管理處以轄內各社區為單位,辦理評比,每一林管處原則推薦社區總數之10%為「○○林區管理處植樹綠美化模範社區」,並由各林管處於隔年植樹節活動時予以表揚及頒獎。
2.獲選為各林管處之「植樹綠美化模範社區」特優(第一名)者,列為「全國植樹綠美化模範社區」,本局亦於隔年植樹節大會上,恭請中央層級長官頒發獎牌或獎狀等以資鼓勵。
(二)
考核:抽查比例為各林管處受補助社區總數之10%,請各別填妥「輔導考核表」(附件4)彙整後報局核備。
(三)
評比項目如下:
1.整體規劃設計-----------------------------30分。
2.居民參與人數(動員)-----------------------10分。
3.植栽數量、面積及成活率-------------------25分。
4.後續認養維護機制-------------------------25分。
5.經費支用情形(是否符合原計畫項目內容)-----10分。
十四、 執行成果報告及結算:
(一) 受補助之社區單位,應於計畫實施完成後1個月內備文檢送成果報告至工作站審核轉報各林區管理處及簽會會計室辦理結算,並彙報本局備查。
(二) 成果報告1式2份,包含以下內容:(附件5)
1.成果報告。
2.植栽明細表。
3.經費報告表。
4.受補助經費之各項支出憑證正本(將原始憑證貼於「黏貼憑證用紙」上,須經受補助單位之經辦人、會計及負責人等人員審核,並簽名或蓋章)。
十五、 本程序如有未盡事宜,請依各林管處規定辦理。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推動社區植樹綠美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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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1)淡水河以北地區。(2)淡水河以南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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