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4日 星期六

全國社區保母系統評鑑實施計畫



壹、依據

「保母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肆、三、(一)2之規定。

貳、目的

為建構保母托育管理制度,透過辦理社區保母系統評鑑以了解其行政管理、專業服務及服務成果等推展狀況,善盡主管機關輔導、監督職責,對於經評鑑優良之社區系統給予鼓勵,評鑑欠佳者則輔導改善,以促進其業務推動及發展。

參、主辦單位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以下簡稱本署)

肆、協辦單位

直轄市、縣(市)政府。

伍、評鑑小組

一、由本署籌組評鑑小組,負責協調、規劃與執行評鑑及其他有關社區保母系統評鑑事宜。

二、評鑑小組應置委員15-19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主辦單位派員兼任,其餘委員,由本署、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社區保母系統就下列人員遴聘之:

(一)具社會工作、兒童福利、幼兒教育/保育、家政、護理相關領域背景之專家或學者。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業務指派資深承辦或主管人員代表、保母托育制度管理委員會委員或顧問,至少有3年以上工作經驗。

(三)承辦社區保母系統之單位推派資深高階人員,且對該專業領域至少有3年以上工作經驗。

三、前項評鑑小組委員及評鑑人員應遵守保密及利益迴避原則,以維持評鑑之客觀公正。

四、評鑑小組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其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五、評鑑小組委員之任期至該次評鑑任務完成為止。

陸、評鑑對象

一、接受直轄市、縣(市)政府委託辦理社區保母系統業務1年以上之單位。

二、102年度起新設立的社區保母系統,不列入本次評鑑。

三、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屬地方政府自辦,不列入本次評鑑。

柒、評鑑期程

一、本署對於社區保母系統之評鑑,以每三年一次為原則。

二、預定於10371日至103831日間,分赴各評鑑對象訪談與查證。

捌、評鑑項目及範圍

一、評鑑項目如下,由本署於評鑑實施6個月前公告

(一)行政管理(30%)。

(二)專業服務(60%)。

(三)其他服務績效(10%)。

二、評鑑範圍以100年至102年資料為主,親屬保母資料不列入評鑑範圍,僅提供委員檢視成果。

玖、評鑑方式

一、自評:由各社區保母系統實施下列自評作業

(一)撰寫社區保母系統工作報告(內容應含組織架構、運作模式、實施成果及相關檢討)。

(二)填寫評鑑表。

(三)將前二項書面資料各一式八份陳報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初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實施下列初評作業

(一)撰寫主管機關對該轄區社區保母系統之建議事項。

(二)填寫評鑑表。

(三)將自評資料(社區保母系統工作報告、自評表)及前二項書面資料各一式六份,於實地考評2週前送本署轉交評鑑小組。

三、實地考評:由評鑑小組實施下列實地考評作業,直轄市、縣(市)政府

              並應派員陪同

(一)依排定日程至各社區保母系統辦理實地考評,其程序包括承辦單位簡報、參觀設施、查閱資料與相關人員訪談以及綜合座談等。時間以4 小時為原則,並得依社區保母系統規模彈性調整(程序表暨期程表如附表一、二)。

(二)委員撰寫整體評鑑報告及建議意見,交本署分送受評對象單位,如有異見,受評單位得於接獲實地考評結果後二週內,填具申復表(如附表三),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送本署轉交評鑑小組辦理申復。

(三)委員填寫評鑑評分表,交本署彙總評鑑結果,必要時召開評鑑小組會議確認各受評單位總分後再公布結果,作為獎懲依據。

拾、獎懲

一、評鑑結果分為下列等第

(一)優等:90分以上。

(二)甲等:80分至未滿90分。

(三)乙等:70分至未滿80分。

(四)丙等:60分至未滿70分。

(五)丁等:未滿60分。

二、獎勵

(一)經評鑑為優等及甲等之社區保母系統,由本署依等第核發獎牌或獎勵金;評鑑獎勵金由受獎單位用於獎勵全體員工。

  1. 優等:獎牌乙座、獎勵金新臺幣5萬元。
  2. 甲等:獎牌乙座、獎勵金新臺幣2萬元。
    (二)經評鑑為優等及甲等之主管機關有功人員,由本署函請該主管機關對於相關人員予以敘獎。
    三、輔導
     (一)經評鑑為丙等、丁等之社區保母系統承辦單位,應於評鑑結果公       布日起一個月內,提出改善計畫,送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並副知本署。
     (二)改善期間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遴選適當之專家學者予以輔導半年(6個月),半年後進行追蹤評鑑。
     (三)經追蹤評鑑仍未達乙等以上者,除辦理相關業務與財產點交作業       外,三年內不得承辦托育及社區保母系統有關之業務。

拾壹、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署年度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拾貳、本計畫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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