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2日 星期四

新北市政府加速推動社區治安營造補助


新北市政府加速推動社區治安營造補助作業規範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配合內政部推動社區治安營造模式,運用里及社區人力資源,加速推動社區治安營造工作,強化社區自我防衛能力,建構優質治安社區,特訂定本規範。

二、下列單位得依本規範規定申請補助:

(一)依人民團體法及社區發展工作綱要規定設立之社區發展協會

(二)依內政部補助社區治安守望相助隊作業要點報備之守望相助隊

(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報備之管理委員會

三、本項補助經費每年分上、下半年2次受理申請。但每年同一里(社區)於上、下半年度以補助1次為限,不得重覆申請(含內政部補助經費),對於未曾接受補助者得列為優先受理申請補助對象。

四、本規範補助項目,包含事務費、裝備費、會議及宣導費,其項目及基準詳如附件1

五、申請單位應於年度開始後1個月內及當年度上半年結束前1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所在地警察分局提出申請,經警察分局辦理初審符合規定者,轉報本府(警察局)辦理複審:

(一)申請表(格式如附件2)。

(二)補助計畫書(格式如附件3)。

(三)核准立案或報備之相關證明文件。

由本府社區治安聯合推動小組複審後核予補助新臺幣69,300元(每年補助經費額度比照內政部補助標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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