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14日 星期二

青年公共參與補助


教育部青年發展署促進青年公共參與補助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9516青參字第0950300004號 令發布

中華民國9824青參字第0982360038號 令修正

中華民國101117青參字第10123600301號 令修正

中華民國102116臺教青署參字第1022260009號 令修正

中華民國1021231臺教青署參字第1022261188B號 令修正

一、  教育部青年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強化青年公共參與能力,提供多元公共參與機會,並鼓勵青年積極參與公共事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適用年齡為1535歲之青年。

三、  補助對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提出申請:

(一) 依法設立之社會團體或財團法人。

(二) 依法立案之學校或學術研究機構。

(三) 國內高中()及大專院校之學生自治組織或社團。

(四) 具有辦理符合本要點宗旨之活動經驗,並經本署認可之其

        他團體或青年團隊。

四、  補助範圍:凡能培育或運用青年人力,於國內辦理或參與下列活動,且青年參與人數比例達三分之二以上者,均得依本要點申請補助:

(一) 辦理青年公共參與人才培力。

(二) 推動青年參與公共事務。

(三) 辦理青年參與民主生活化實作推廣。

(四) 倡導青年公共參與相關議題。

五、  補助原則:申請補助案件,經審查符合規定時,本署得參酌審查當時本署相關經費執行情形,依下列原則給予補助:

(一) 每一補助案補助金額以不超過活動總經費的二分之一為原則,最高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上限,補助項目包括場地費(若為內部場地,限有對外收費者)、講師費、保險費、交通費、誤餐費、印刷費或其他必要費用,並由本署就指定項目予以補助。

(二) 受補助單位自籌款須占活動總經費20%以上。

(三) 同一申請單位於同一會計年度內,最多以補助二次為原則;

        申請單位所屬之總會及其分級組織應合併計算,最多以補助 

        五次為原則。

(四) 申請補助之活動得以培訓、研習、會議、論壇、訪問、觀

        摩、研究、出版、宣導、讀書會及其他經本署認可之方式進

        行。

(五) 與本署合作辦理之專案活動,得依實際需要給予補助,不受第一款及第二款補助原則之限制。

(六) 針對弱勢青年(含低收入戶青年)、原住民青年、偏遠地區

        青年參與比例較高之活動,得衡酌實際狀況優予補助,以兼

        顧資源分配之平衡性。

(七) 本署核定補助案件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

        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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