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4日 星期六

新北市板橋區里長辦理里基層工作判決有罪

法務部廉政署

發稿日期:103年5月27日
發稿單位:法務部廉政署北部地區調查組

法務部廉政署調查新北市板橋區里長申請里基層工作經費補助辦理「溝渠疏通」、「社區清潔」等工作,涉嫌收受賄賂、偽造文書案,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決有罪。

緣新北市政府編列每月每里新臺幣(下同)5萬元、每年總額60萬元之里基層工作經費預算,用以補助轄內各里五大項目:社區清潔、路燈照明、溝渠疏通、守望相助、公共服務等工作。黃○○為合昇環保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以合昇公司、元喬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黃○○)名義承攬板橋區溝渠疏通、社區清潔、消毒等業務,並僱用黃○○在現場指揮、拍照。

新北市板橋區港尾里里長沈○○於100年8月間申請動支里基層工作經費,由黃○○以合昇公司名義承攬消毒工程,黃○○僱工施作完畢領得工程款後,認以1萬元以下經費施作消毒工程不敷成本,遂基於交付賄賂之犯意,於100年8月31日前往港尾里辦公室,當場交付現金2000元予沈○○,要求日後里內環境消毒改以發包方式辦理,使其金額不受1萬元之限制,沈○○即基於收受賄賂之犯意,當場收受之。另板橋區華江里里長黃○○、華中里里長蔡○○於100年年底,察覺該里100年度里基層工作經費核銷總額未達60萬元,餘額將依規定繳回市府公庫,遂與黃○○聯繫,要求承攬施作華江里、華中里溝渠疏通等工程,黃○瑩為此向板橋區公所民政課蔡○○、里幹事蔡○○等人確認未動支里基層工作經費月份後,與黃○○、黃○○、蔡○○、蔡○○明知溝渠疏通等工程係在100年年底施作,仍基於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之犯意聯絡,由黃○○僱工施作,黃○○即拍攝施工前、中、後之照片數張,以電腦程式修改照片日期,使其照片顯示日期符合核銷日期,黃○○則代里長製作其職務上所掌核銷文件,而將不實施作日期填載於里基層工作經費支用核銷單所附各該公文書,連同修改後之施工照片,ㄧ併送請用印,再由黃○○持往板橋區公所辦理核銷程序,而為行使,蔡○○、蔡○○已知其情,遂予核章,轉呈據以核銷,足以生損害於新北市政府對於里基層工作經費審查、核銷及執行之正確性。

案經本署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提起公訴,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103年4月25日判決沈○○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3年8月,褫奪公權3年。黃○○犯刑法第213、216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等及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第2款不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等罪,各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及8個月,褫奪公權2年。黃○○、蔡○○、黃○○、蔡○○、蔡○○共同犯刑法第213、216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1年(緩刑2年)、1年2月、1年5月(緩刑2年)、1年(緩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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