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2日 星期四

新北市補助民間單位及里辦公處辦理社區照顧關懷據點

新北市政府社會局一百零二年度補助民間單位及里辦公處辦理社區照顧關懷據點實施計畫


壹、依據:老人福利法第十八條規定為提高家庭照顧老人之意願及能力,提升老人在
社區生活之自主性,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提供
社區式服務。


貳、目的:結合民間單位資源、里辦公處及志願服務人力,提供實際居住本市年滿
六十五歲以上老人服務,透過在地化之社區照顧,來維護其生活安全及身
心健康。讓長者繼續留在社區生活,進而提昇其生活品質。


參、主辦單位:新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


肆、補助對象:
一、立案之社會團體(含社區發展協會)。
二、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宗教組織、文教基金會,其捐助章程中明定辦理社會福
利事項者。
三、其他立案之團體如社區宗教組織、文史團體、農漁會等非營利組織。
四、本市里辦公處。


伍、計畫辦理時間: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陸、計畫內容:每一社區照顧關懷據點(以下簡稱據點)應至少具備下述三項服務項
目之功能:
一、 關懷訪視:志工定期至服務區域之老人家中進行訪視,關心老人的生活近
況。
二、 電話問安、諮詢及轉介服務:志工定期打電話給老人家了解其生活情形,
必要時提供福利訊息或轉介等服務。
三、 餐飲服務:針對服務區域內需要餐飲之老人,提供送餐服務或定點用餐。
四、 健康促進活動:定期辦理健康促進活動,以改善其健康狀況,並透過參加
活動,使老人的生活豐富。


柒、補助項目及基準:
一、補助對象:
(一) 補助對象已參加本局辦理一百零一年度社區照顧關懷據點評比考核結果
為甲等以上之據點,補助核定時間得依據點一百零二年度實際執行月份追
溯起算。
(二) 補助對象已參加本局辦理一百零一年度社區照顧關懷據點評比考核結果
為乙、丙等之據點,經複評並提升甲等以上者,應於一百零二年五月底前
函報補助案件,補助時間得自本局認定該單位已改善之實際月份起算。
(三) 補助對象尚未參加本局辦理一百零一年度社區照顧關懷據點考核者,參
加本局一百零二年度社區照顧關懷據點考核,其結果為甲等以上之據點,
補助核定時間得依據點一百零二年度實際執行月份追溯起算。
(四) 補助對象為一百零二年度新增設據點,經本局審查通過者,其補助核定
時間依本局核定月份起算。
二、開辦費補助:
(一) 優先補助新增設之據點或未申請過內政部開辦費、充實設備費及本局據
點、銀髮俱樂部開辦費之單位,本局全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整,單位
應自籌百分之三十。其補助內容及經費額度詳附表。
(二) 接受本局補助開辦費之據點未來應以持續營運至少滿三年為原則,未滿三
年有停辦情形者,其開辦設施設備應繳還本局統籌運用。
三、業務費補助:
(一) 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五千元整,全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六萬元整,單位應自
籌百分之二十。
(二) 業務費得於核予補助經費百分之二十範圍內,衡酌實際需要勻支其他月份。
四、 志工相關費用:全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元整,單位應自籌百分之二十。
五、 各項補助內容及經費額度詳附表拾參,各項補助經費用罄不再予以補助。
六、 一百零一年度曾申請本項業務費補助者,應經本局成果備查同意結案,始
能申請一百零二年度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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