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衛生福利部社區發展工作評鑑實施要點 |
修正時間: |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1日 |
一、為輔導社區發展協會健全組織,強化社區福利服務功能,積極建設社 區,以增進居民福祉,期透過評鑑,以瞭解遭遇困難、執行缺失,俾 據以檢討改進,特訂定本要點。 |
二、 評鑑機關: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 |
三、評鑑對象及評鑑社區發展協會名額: (一)評鑑對象: 1.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2.曾獲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評選為優等或甲等,且自願參 與本部評鑑之社區發展協會,依下列組別參加評選: (1)績效組:未曾獲本部評選為優等或甲等之社區發展協會。 (2)卓越組:不含評鑑當年度之最近三年度以前曾獲本部評選為 優等或甲等,再次參加評選之社區發展協會。 (二)評鑑社區發展協會名額: 1.績效組:以直轄市、縣(市)轄內立案社區發展協會計算,其 遴報名額以下列基準為限: (1)五十個社區以下者遴報一個社區。 (2)五十一個以上至二百個社區者最多遴報二個社區。 (3)二百零一個以上至三百五十個社區者遴報三個社區。 (4)三百五十一個以上社區者遴報四個社區。 2.卓越組:自由參加。但每直轄市、縣(市)最多遴報二個社區 。 |
四、評鑑組織:評鑑小組分二組,每組邀請專家學者四名、社區實務工作 者一名擔任評鑑委員,並置領隊一人,由本部指派人員擔任,工作人 員由相關業務人員擔任。 |
五、評鑑內容: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評鑑項目:(詳如附表一) 1.社區發展年度工作計畫與經費之編列及執行。 2.社區發展協會輔導之執行及績效。 3.辦理福利社區化業務經費及執行成果。 4.辦理社區人才培育與有關方案之推動及績效。 5.社區發展資源運用及業務整合績效。 (二)社區發展協會評鑑項目: 1.會務、財務評鑑項目,詳如附表二。 2.業務評鑑,以社區發展工作綱要規定工作項目、政策(或方案 )配合項目、社區自創工作項目或附件所列評鑑主題自選三項 ,其中至少須有一福利社區化工作項目(應詳列推動之過程及 方法)參加評比。績效組之業務評鑑項目詳如附表三;卓越組 並應就其近三年來業務永續推動之成長績效、陪伴其他社區成 長、社區居民參與及社區資源開發之具體成果等項目參加評比 ,其業務評鑑項目詳如附表四。 |
六、評鑑方式及時間: (一)評鑑方式:分北部地區組及南部地區組,分年分區辦理評鑑。評 鑑實施期程及實地查證程序由本部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函知各受 評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參加評鑑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 辦理社區發展工作績效評鑑表先作自評,並於每年六月二十日前 連同社區發展協會評鑑提報數額函送本部參加評鑑。 (三)社區發展協會: 1.第一階段(自評及初評): (1)參加評鑑之社區發展協會應依會務、財務推動績效評鑑表及 社區發展業務推動績效評鑑表考評項目先作自評,並應於每 年五月三十一日前送鄉(鎮、市、區)公所。 (2)鄉(鎮、市、區)公所依實際輔導情形及社區發展協會所填 報之自評表辦理初評,成績優良者(八十分以上),並應於 每年六月十日前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參加複評。 2.第二階段(複評):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複評後,應於 每年六月二十日前依第三點第二款所定評鑑社區發展協會名額 函送本部評鑑。 3.第三階段(本部評鑑):由本部邀請專家學者組成評鑑小組就 書面資料審查外,並實地查證接受評鑑之社區。 |
七、獎勵: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參加評鑑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評 鑑成績九十分以上者為優等,評鑑成績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 為甲等,均發給獎牌。 (二)社區發展協會: 1.卓越獎:卓越組受評社區發展協會成績達九十分以上者,發給 獎牌。其自獎勵年度起,三年內得優先申請本部推展社會福利 補助,其補助總額度最高三十萬元,並免自籌款。 2.優等獎:績效組受評社區發展協會成績九十分以上者為優等, 發給獎牌及獎勵金新臺幣二十萬元,名額以十名為限。 3.甲等獎:績效組受評社區發展協會評鑑成績八十分以上未滿九 十分者為甲等,發給獎牌及獎勵金新臺幣十五萬元,名額以二 十名為限。 4.單項特色獎:推動具特色單項工作成績優良之社區發展協會( 每協會以一項為限),發給獎牌及獎勵金新臺幣五萬元。 5.創新獎:當年度受評社區發展協會,經評審小組評定推動社區 發展工作,具創新精神,並有具體成效者,發給獎牌及獎勵金 新臺幣十萬元,並以五名為限。 6.前五目所發給獎勵金除作為推動社區發展相關業務外,並得提 撥百分之二十充為社區工作幹部之聯誼文康活動費用。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相關人員之獎勵,得參照下列原則辦理: 1.成績評列優等者,記功二次者二名、記功一次者三名、嘉獎二 次者二名、嘉獎一次者三名。 2.成績評列甲等,分數八十五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記功一次者 二名、嘉獎二次者二名、嘉獎一次者三名。 3.成績評列甲等,分數八十分以上未滿八十五分者,記功一次者 一名、嘉獎二次者一名、嘉獎一次者四名。 (四)鄉(鎮、市、區)公所所轄受評鑑社區發展協會成績(或平均成 績)優良,相關人員之獎勵,得參照下列原則辦理: 1.成績評列優等獎或卓越獎者,記功一次者一名、嘉獎二次者一 名、嘉獎一次者一名。 2.成績評列甲等,分數八十五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嘉獎二次者 一名、嘉獎一次者二名。 3.成績評列甲等,分數八十分以上未滿八十五分者,嘉獎二次者 一名、嘉獎一次者一名。 (五)榮獲卓越獎之社區發展協會其理事長及總幹事,得頒給獎牌或獎 狀,以肯定其服務貢獻。 |
八、評鑑獲卓越獎或優等獎之社區,各級主管機關得指定辦理示範觀摩, 以供學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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